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 原告
-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