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 原告
-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程
- 被告
- 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54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