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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李政宏
代理人
李坤鎔
相對人
陳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17號裁定為據,然上開裁定與本案之聲請人並不相同,且乃係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難認已為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以,聲請人既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救字第3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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