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李政宏
- 代理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陳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17號裁定為據,然上開裁定與本案之聲請人並不相同,且乃係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難認已為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以,聲請人既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