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黃宗祥
- 代理人
- 陳榮進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李榮基
高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2506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主張之本案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方得知悉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