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碩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樹恩
- 相對人
-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