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許心怡
原告
許芷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陳啓服
被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黃紫鈴
被告
瑞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冠
被告
全至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