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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全威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原告與被告全威精密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0,95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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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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