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9號
- 原告
- 景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齡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