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 原告
-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文
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
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
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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