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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1 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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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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