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