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張添勇
- 原告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5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黃禮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裕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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