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1號
- 原告
- 呂正杰
- 原告
-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麗香
- 訴訟代理人
- 譚任廷
- 被告
- 白力升
- 被告
- 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瑞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呂樹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項關於「餘由原告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原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