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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5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元錠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妍翎
上訴人
陳子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舒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55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