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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蔣國川

  • 當事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原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3,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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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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