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辜懷如、蔣國川
- 當事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3,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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