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 原告
- 周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孔令凱
- 被告
- 陳韋廷即大博爾企業社
-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被 告 蔡依凌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須再調查原證8之收據明細是否包含犬隻絕育之手術費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傅煒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須再調查原證8之收據明細是否包含犬隻絕育之手術費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