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33號
- 原告
-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51元【計算式:3.5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分割之標的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154,639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16(上開土地原告權利範圍)=34,2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