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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淯

原告與被告張議聰即富岱機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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