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50號
- 原告
-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琪淯
原告與被告張議聰即富岱機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