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1號
- 原告
- 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裕成
- 訴訟代理人
- 曾昭牟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佳純律師
- 被告
- 和泰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典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