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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許文德

  • 原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健雄陳富益郭水益林中和戴汝玲李敏華江碧霞陳秀霞陳莉晏游仁宏黃子軒黃任佑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陳建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49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被 告 李健雄 陳富益 郭水益 林中和 戴汝玲 李敏華 江碧霞 陳秀霞 陳莉晏 游仁宏 黃子軒 黃任佑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被 告 陳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 號土地面積15.60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14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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