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再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小字第1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原告與被告林瑞麟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