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吳奕萱
- 相對人
- 依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佐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