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奕萱、依芙有限公司、陳宥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聲 請 人 吳奕萱 相 對 人 依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佐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