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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6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潔克永續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錦
相對人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合約所衍生之法律關係有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及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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