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司調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鎮宇、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張木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相 對 人 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木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租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和新店路之建物用以經營賣場,因而有向相對人繳納保證金,惟相對人現未依約定返還上開保證金,爰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非屬本院轄區而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之新北市新店區,有相對人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報備資料可參,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