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信傑即純粹玩咖旗艦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王信傑即純粹玩咖旗艦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曉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