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鶴見裕信、星辰體育傳媒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訴訟代理人 莊婕翎 被 告 星辰體育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北小字第451號),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9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 第923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公司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047628900號函為解散登記,依上開說明,其應進行清算,而被告 公司之章程就清算人部分並無特別規定,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等情,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7月30日北院中民科平字第1100013129號函等件在卷可稽(111年度北小字第451 號卷【下稱北小卷 】第13至17、61至67頁)。則按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以被告之董事為清算人,而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北小卷第51頁),其董事為邱雅莉一人,則原告以邱雅莉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109 年12月29日向原告Autodesk軟體「3dsMax2021固定期限授權_單機版一套」(下稱系爭軟 體),金額共39,900元,原告於110年1月4日將系爭軟體交 付給指定註冊用戶,軟體交付方式為由軟體原廠以電子信件發送含序列號的電子授權、訂單摘要、產品序號等其一通知予購買人,並無實體包裝或介質。然查,原告以上開方式給付系爭軟體並於110年1月5日開立發票提供被告,然屆雙方 議定之付款日(依月結30天即110年2月28日),被告遲未向原告支付款項,經原告多次聯繫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被告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報價單、電子郵件往來紀錄、歐特克合約摘要及授權認證、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憑(北小卷第13至33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依前揭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被告有向其購買價值39,000元之系爭軟體一情為真。 三、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購買系爭軟體,且原告已依約將之交付被告受領,顯見兩造間已成立買賣契約,且原告已完成交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又依兩造往來之電子信件既約定以月結方式付款,被告自有於議定之付款日即110年2月28日,對原告給付價金39,000元之義務。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900元,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