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2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萬0,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另原告應依一併補正其主張被告昱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事實及法律上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