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廷宇、陳永順即呈祥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365號 原 告 黃廷宇 被 告 陳永順即呈祥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a、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