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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彭松江

  • 原告
    曾郁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曾郁珊 原告與被告許惠婷即宏觀實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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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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