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634號
- 原告
- 曾郁珊
- 被告
- 許惠婷即宏觀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19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所屬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5月29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