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曾郁珊、許惠婷即宏觀實業社、許惠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634號原 告 曾郁珊 被 告 許惠婷即宏觀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19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所屬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 分局新市分駐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5月29日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