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029號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