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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0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趙文鎮
被上訴人
呂俊明
被上訴人
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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