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李俊毅
- 原告旺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47號 原 告 旺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