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曾國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按 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