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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6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全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住○○○○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原告與被告羅莉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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