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吉環保有限公司、楊建生、啟昇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劉小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014號 原 告 大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生 被 告 啟昇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小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