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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6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被告
品味地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804元,及其中73,986元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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