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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陳光中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品味地餐飲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被 告 品味地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804元,及其中73,986元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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