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91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祺
- 被告
-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慧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申請租用290Y229889、00-00000000、00-00000000、33Y343482、00-0000000及00-0000000等6號電信設備,詎被告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並終止租用,迄民國111年6月止尚積欠原告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25,27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欠費追繳函、申請契約書及欠費明細暨帳單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