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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9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申請租用290Y229889、00-00000000、00-00000000、33Y343482、00-0000000及00-0000000等6號電信設備,詎被告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並終止租用,迄民國111年6月止尚積欠原告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25,27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欠費追繳函、申請契約書及欠費明細暨帳單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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