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即刻送有限公司、熊立宇、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陳宥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851號 原 告 即刻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立宇 被 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訴訟代理人 歐暘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