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咸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926號 原 告 李咸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