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振興、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芮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原 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 被 告 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夏芮淇 黃彥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拿士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夏芮淇及受雇於被告拿士 公司負責財務會計及管理工作之被告黃彥彰於民國111年下 午11時30分許,於被告拿士特公司所經營之「美麗無國界」蝦皮賣場(下稱標的賣場)進行之直播廣告節目「仙女姊姊美麗秘方,紙盒NG最後出清」中販售過期產品。而被告夏芮淇及黃彥彰竟於直播廣告節目中6分 40秒至7分10秒處與14分14秒至14分23秒處以明知產品過期之情況,卻為虛偽不實之 表示,聲稱所販售之「台塑生醫水姬美妍膠原飲」(下稱系爭過期商品)因產品外盒與瓶身效期印刷錯誤(效期36個月印刷成24個月),導致產品外盒與瓶身所標示之到期日為2022年7月22日 ,但該產品實際效期為2023年7月22日,故消費 者可安心購買云云等語,致使消费者因而受騙,而購入系爭過期商品。嗣原告為速外人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衡昱電商公司) 之負責人於111年8 月15日接手標的賣場後, 始接獲消費者投訴於111年8月15 日前,標的賣場直播廣告 中有販賣過期品之情事,先後共有四名蝦皮消費者(代號:cherish0105、_mfeo_ 、kendall868686及chubby0212,下稱受害消費者)向衡昱電商公司投訴,因先前廣告虛偽不實而 購得系爭過期商品,並要求退款及退貨。原告為維護衡昱電商公司商譽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遂決定盡快退款予受害消費者。又因111年8月15日由衡昱電商接手標的賣場,而蝦皮系統上帳務資訊未能同步切換,故受害消費者之退款金額仍有部分帳款回款至衡昱電商設置於蝦皮系統上之錢包,此部分已由蝦皮錢包系統上直接退款給消費者,惟部分回款至被告拿士特公司之金額,無法由蝦皮錢包系統上直接支付,故由原告個人代為墊付遭退貨之逾期商品貨款,共計2,860元, 顯見被告夏芮淇及黃彥彰,係以共同施詐術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過期商品,被告夏芮淇及黃彥彰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被告夏芮淇及黃彥彰係屬執行職務時侵害消費者之權益,被告拿士特公司依法應與被告夏芮淇及黃彥彰連帶負賠償責任,又本件原告為被告等三人代向受害消費者清償2,860元,原告因 代為清償後,就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上開受害消費者之權利,故被告等三人依法應連帶賠償原告2,860元。為此,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8條、第188條、第311條及第312條等規定,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 被告夏芮淇及黃彥彰詐騙消費者銷售影片、遭退貨之台塑生醫水姬美妍膠原飲照片、蝦皮賣場由被告拿士特公司轉讓至衡昱電商公司之證明文件、蝦皮消費者要求退貨退款之對話截圖、受害消費者帳戶及消費金額一覽表、原告個人匯款予消費者之紀錄、衡昱電商公司發函給蝦皮消費者之公司函及截圖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8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1月1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