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芮淇、黃彥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夏芮淇 上 訴 人 黃彥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