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新益、林勝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380號 原 告 劉新益 被 告 林勝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 樓(下稱系爭2樓房屋)、被告所有坐落同址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屬同棟建物之上下樓層,系爭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長期遭受系爭3樓房屋漏水之影響,致該處有滲漏水現 象,兩造前經調解時,調解委員建議做漏水檢測,故原告委由訴外人中國東方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進行漏水檢測,經檢測後確認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情形確為系爭3樓房屋所致,原告為此支出檢測漏水費用新臺幣(下同)60,500元(車馬費2,500元+漏水檢測費58,000元)。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500元。 二、被告則辯稱:依據東方公司出具檢測報告,系爭2樓房屋之 漏水原因,實係同棟8樓5號公共排水幹管管線滲漏所致,並非系爭3樓房屋造成,縱系爭2樓房屋滲漏水與系爭3樓房屋 有關,原告亦無必要針對同棟8號5樓房屋進行檢測,原告將檢測費用全數轉嫁被告負擔,已有失衡平,且原告疏於注意及避免,致使損害發生擴大,亦與有過失等語,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漏水為被告所有系爭 3樓房屋漏水所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照片 、東方公司檢測報告、檢測照片及平面圖為證,雖為被告所否認,惟依兩造不爭執真正之東方公司檢測報告內如附表編號1、2、4之檢測結果,足認系爭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漏水原因係因系爭3樓房屋客浴浴室冷水管支管管線、排水管支管 管線之滲漏水及結構防水層搭接上有瑕疵導致滲漏水所造成,原告主張,自屬有據。被告雖另辯稱係原告疏於注意及避免,致使損害發生擴大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489號、95 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如可認為係因他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即加害行為與損害賠償範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均非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4 號判決要旨同此見解,於債之關係中,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損害賠償時,倘能認債權人之支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亦應准債權人所請。查原告主張系爭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滲漏水 原因係因系爭3樓房屋漏水所致,兩造並曾先於新北市五股 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而調解不成立,原告自有以鑑定方式釐清漏水原因之必要,兼衡房屋之漏水原因,均非一般人僅憑目測或感官體驗即得加以判斷,確有委請專業人士鑑定,以判斷責任歸屬之必要,且經鑑定後亦確係因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所致,已如前述,而該次鑑定經原告支付鑑定單位 即東方公司60,500元之情,亦有統一發票在卷可查,堪認此鑑定費用為原告伸張權利致需支出之費用,而可認為係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至被告抗辯如附表編號5之同棟8號5樓檢測費用,實無必要, 不應由其負擔云云,本院審酌漏水原因多端,東方公司係本其專業知識以及實務經驗現場查核後,針對可能漏水處詳加檢測,則其就系爭3樓房屋客浴浴室牆面內公共排水幹管管 線之滲漏水情事併同同棟8號5樓進行檢測,藉以判斷此部分公共排水幹管之滲漏水與系爭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之滲漏水 是否具關聯性,尚無不當,被告空言所辯,要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自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編號 檢測項目 檢測結果 1 8號3樓室內客浴浴室冷水管支管管線 馬桶用冷水管支管管線有滲漏水之情事產生。 2 8號3樓室內客浴浴室排水管支管管線 排水管支管管線有滲漏水之情事產生。 3 8號3樓室內客浴浴室糞管支管管線 馬桶水箱與馬桶主體連接出有滲漏水之情事產生,但滲漏水僅限於3樓地表以上呈現。 4 8號3樓室內客浴浴室結構防水層 浴室結構防水層現況搭接上有瑕疵故導致有滲漏水之情事產生。 5 位於8號3樓室內客浴浴室牆面內(牆面高度為自3樓室內樓地板起至5樓室內地板止)客浴浴室用公共排水幹管管線 8號5樓室內客浴浴室排水管支管管線與牆面排水管支管管線連接處有滲漏水之情事產生,但滲漏水現況僅限於5樓地表以上呈現。 位於8號3樓室內客浴浴室牆面內(牆壁高度為自3樓室內地板起至5樓室內地板止)客浴浴室用公共排水幹管管線有滲漏水之情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