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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孫至德

  • 原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巫世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599號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至德 訴訟代理人 江柏逵 被 告 巫世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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