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號
- 原告
- 樂天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丹瑜
原告與被告李明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小字第8號
原告與被告李明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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