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4號
- 原告
- 邱歆茹
- 原告
- 李長鎬
- 原告
- 硈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惠楠
- 被告
- 黎竹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快速道路往北近市民大道匝道,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