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90號 原 告 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澤 訴訟代理人 詹季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