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調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奕萱、依芙有限公司、陳宥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奕萱 相 對 人 依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被告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明,又觀諸卷存資料,並無可認兩造就本件給付賣價價金之爭執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