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成聯工程有限公司、朱玉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成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鈴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